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文貳字第0952134079號令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文貳字第0972117589-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文貳字第098212459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文貳字第099200344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文貳字第09920316162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附件一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文貳字第1013008637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文版字第1012037615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文版字第1022002085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文貳字第0972117589-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文貳字第098212459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文貳字第099200344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文貳字第09920316162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附件一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文貳字第1013008637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文版字第1012037615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文版字第10220020852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營造良好文藝發展環境,推廣閱讀及臺灣文學創作、行銷,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基金會及實體書籍
零售業為限。但申請文學交流補助,其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者,亦得提出申請。
三、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
或活動。
申請案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
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文學寫作班:培養文學寫作人才,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
(二)文學營:以全國性或跨直轄市、縣(市)為原則,除文學外,亦含弱勢語文推廣活動。
招生對象除成人外,含有青少年者,優先予以補助。
(三)文學獎: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四)文學研討:舉辦作家及文學作品之相關研討會及推廣活動。
(五)文學交流:推動或參與文學交流相關活動。
(六)讀書會導讀、說故事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七)以閱讀為主之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
(八)以在地、新進作家及各類文學獎或出版獎作品為主之發表、展售等相關推廣計畫。
(九)實體書籍零售業從事國際交流、主題行銷活動、建立共同銷售平臺等相關計畫。
五、專案補助:
本部為推動文學、閱讀及行銷相關業務,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
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經審查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
六、補助原則:
(一)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每一次補助金額以
不超過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其已獲第一次補助而未辦理核銷
結案者,如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須另檢附第一次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概況
說明,作為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參考,未提出者,經通知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其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二)專案補助:
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
完成前,不得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亦不受理該申請案。
七、注意事項:
申請者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書及計畫書(A4規格)各十份,其申請辦理文學寫作班人才培訓之
補助,申請者應另填寫師資同意書。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執行期程
(四)計畫進行方法
(五)計畫執行進度
(六)經費需求表
(七)經費來源
(八)人力編制
(九)其他
八、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應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期間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申請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
申請。
(三)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
單位章戳),並附完整計畫書及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
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
第二點、第三點或第七點規定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
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
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
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各單位依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案,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者運用補助
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
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
如附件二)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
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五)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
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
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三、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
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四、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
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五、責任義務:
(一)獲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己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
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
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附加檔案: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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