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204205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50420426Z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60421268Z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80420200Z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1000421483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50420426Z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發布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60421268Z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0980420200Z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四字第1000421483Z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優良劇情漫畫創作,以促進國內漫畫工業及出版產業
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每年度遴選若干部劇情漫畫作品,發給得獎作品之創作人(含作者與繪者)獎座及獎金。
三、評選作業:
由本局聘請漫畫專業人士進行評選作業及得獎作品完稿審查等相關事宜。
四、推廣方式:
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管道或委託第三人推廣得獎作品;得獎作品之創作人及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規避或拒絕。
五 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六、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 關概括承受。
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每年度遴選若干部劇情漫畫作品,發給得獎作品之創作人(含作者與繪者)獎座及獎金。
三、評選作業:
由本局聘請漫畫專業人士進行評選作業及得獎作品完稿審查等相關事宜。
四、推廣方式:
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管道或委託第三人推廣得獎作品;得獎作品之創作人及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規避或拒絕。
五 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
六、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 關概括承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