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50420313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60420249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70420213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80420118Z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151Z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243Z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960Z號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1514Z號令修正第13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60420249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70420213Z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80420118Z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151Z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243Z號令修正第4點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0960Z號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1000421514Z號令修正第13點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
,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數位出版品定義: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
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
出版品,並經由電腦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者。
三、第一點所稱示範性指標,指有助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性產品、
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
競爭力。
四、申請人資格、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及其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申請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為限;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或
申請人已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助者
,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每年度補助名額以八名為限,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收支
概況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應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與其企畫書及報名須知所定申請表件及
應載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四點或報名須知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一次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局應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三)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並應經本局
核定並公告之。
(四)獲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內容變更及其他本局提請評審小組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五)評審小組評審或審查時,應審酌企畫書是否能達到「建立示範性指標」之目的。
(六)評審委員審查申請案,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手續,屆期未完成簽約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書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方式:
(一)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
1. 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之翌日起十天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補助
金額領款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申請
,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內容有欠缺,經本局限期一次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支付第一階段
補助金。
2. 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且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
第(二)款規定結算標準核算辦理)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領款收據(或統一發票)、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內容有欠缺,經
本局限期一次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並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獲補助者並應自解除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
無條件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本局。
前項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除應敘明專案執行狀況外,並應包括對數位出版產業衍生
之績效及達成第三點規定之說明。
(二)獲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經費收支概況表所列支出
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經費收支概況表
所列支出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還本局;獲補助者執行獲補助之申請案
企畫書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應擔保獲補助發行之數位出版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三)應擔保獲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或類似之企畫書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
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內容執行。
(五)應配合本局規劃辦理數位出版品推廣活動,提供獲補助之數位出版品。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受領補助金資格並
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
補助者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及應給付
之賠償金未完全繳回、給付前,本局應不受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二)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且於其應賠償金額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三)獲補助者與本局簽約後因故無法依契約及企畫書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
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
無條件繳回本局,且於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四)獲補助者未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將溢領補助金、結餘款
繳還本局者,本局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結餘款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
之任何補助。
(五)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本局應不受理
其申請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以加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活絡數位出版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數位出版品定義: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
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
出版品,並經由電腦網路或實體通路等管道公開發行者。
三、第一點所稱示範性指標,指有助出版品數位化水準之提升、具有數位型態之創意性產品、
能改善出版事業(含體系)之體質與競爭力、有助於數位出版體系之形成,並營造產業總體
競爭力。
四、申請人資格、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及其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申請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為限;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或
申請人已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書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助者
,均不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
每年度補助名額以八名為限,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載經費收支
概況表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應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六、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與其企畫書及報名須知所定申請表件及
應載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四點或報名須知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一次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本局應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三)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並應經本局
核定並公告之。
(四)獲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內容變更及其他本局提請評審小組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五)評審小組評審或審查時,應審酌企畫書是否能達到「建立示範性指標」之目的。
(六)評審委員審查申請案,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訂手續,屆期未完成簽約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書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方式:
(一)本補助金採二階段核撥。
1. 第一階段補助金(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之翌日起十天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補助
金額領款收據(或統一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申請
,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內容有欠缺,經本局限期一次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且不支付第一階段
補助金。
2. 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十,且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
第(二)款規定結算標準核算辦理)
獲補助者應於簽約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額領款收據(或統一發票)、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向本局申請核撥;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內容有欠缺,經
本局限期一次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本局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並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獲補助者並應自解除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
無條件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本局。
前項所稱結案報告書,其內容除應敘明專案執行狀況外,並應包括對數位出版產業衍生
之績效及達成第三點規定之說明。
(二)獲補助金結算標準:
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經費收支概況表所列支出
總經費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補助申請案企畫書經費收支概況表
所列支出總經費者,應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還本局;獲補助者執行獲補助之申請案
企畫書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二)應擔保獲補助發行之數位出版品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三)應擔保獲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或類似之企畫書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應依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
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內容執行。
(五)應配合本局規劃辦理數位出版品推廣活動,提供獲補助之數位出版品。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獲補助者受領補助金資格並
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獲
補助者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及應給付
之賠償金未完全繳回、給付前,本局應不受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二)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按次依已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且於其應賠償金額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案。
(三)獲補助者與本局簽約後因故無法依契約及企畫書執行者,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本局應
廢止其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第一階段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
無條件繳回本局,且於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四)獲補助者未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將溢領補助金、結餘款
繳還本局者,本局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結餘款未完全繳回前,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
之任何補助。
(五)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本局應不受理
其申請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因組織法規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via Blog thi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